湘移发〔2016〕12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完毕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一)已死亡的;
(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服刑期满回原藉后如后期扶持政策仍在执行,则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总扶持年限须扣除服刑年限;如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完毕,则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三)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
(四)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户口已迁入城镇居委会的;
(五)现役士兵晋升为军官或上士的(原三级以上士官);
(六)原迁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
(七)其它按政策规定应核减的。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减一次,核减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的3月1日前完成。
(一)移民村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销的人口造册登记(样表附后),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销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于2月10日前报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批,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于2月25日前上报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以便直补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四)市(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汇总后,于3月1日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调整出的后期扶持资金,应纳入项目计划管理,由县 (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在下年度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统筹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财政、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印发的相关人口动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县 20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变化花名册
年 月 日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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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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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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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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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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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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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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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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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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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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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