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66006
湘移发〔2013〕17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移民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1年印发的《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即行废止。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移民安置
第二章 后期扶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移民安置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督评估中弄虚作假,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督评估中弄虚作假,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鉴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后期扶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一、《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将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于非移民项目的,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移民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虽属首次违法,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淹没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