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3-66004
湘移发〔2013〕3号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3年2月4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文本技术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的技术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技术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等。
第三条 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水库建设征地影响、库区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廉洁高效的原则,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遵循“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切实提升评审工作质量,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程序应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规定的报批程序相适应,相关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深度要求。
第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工作,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成立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大中型水库建设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本技术评审的资料准备、会务保障,并协调落实技术评审意见。
第二章 技术评审组织形式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委员会主任由省移民管理机构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主持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单位的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
第七条 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项目技术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移民安置和相关工程技术评审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勘测设计、监理、科研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从事移民安置行政管理工作满10年;
(二)熟悉水库移民及有关专业技术评审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能够公正、廉洁、诚实、认真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要求的,或专家库中能满足项目需要且能按期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够的,或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评审专业构成需要的,可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确定。
专家组长原则上由专家组成员推荐。
第十条 项目专家组负责对项目技术文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以及内容完整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成果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主持单位安排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对技术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其评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主持单位不得邀请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第三章 技术评审准备
第十二条 资料申报。技术评审资料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一)实物调查细则技术评审应申报的主要资料: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审查项目实物调查细则的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3.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对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及回水计算成果的意见;
5.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
6.县级人民政府对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的意见;
7.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的意见。
(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评审应申报的主要资料: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告;
2.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3.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4.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的确认函;
5.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
6.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
7.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
8.省国土资源、文物部门关于压覆矿产、文物影响的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10.移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及审查意见。
(三)移民安置规划技术评审应申报的主要资料: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审核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的报告;
2.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
3.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批复意见;
4.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5.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6.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7.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移民安置风险评估意见;
8.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9.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咨询意见。
(四)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技术评审应申报的主要资料:
1.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报告;
2.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3.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其批复意见;
4.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其审核意见;
5.原规划实施相关协议资料;
6.原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履行审批手续的相关资料;规划实施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汇总资料;
7.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方案的意见;
8.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意见;
9.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资料受理。省移民管理机构收到项目审查(审核)申请报告后应予以登记,并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法性认定,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资料合规、齐全后签收受理;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意见。
正式受理日期为资料齐全、合规之日。
第十四条 在正式受理项目审查事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不能按期完成技术评审的,经评审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并须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技术评审会议通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印发。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审核)申请单位承办项目技术评审工作,负责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文件评审相关会务准备及评审资料发送等工作,并从审定的规划项目补偿投资概算咨询服务费中列支评审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技术评审的依据、要求、程序及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审定的项目前置规划设计文件及其有权部门批复意见;
(四)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见等。
第十七条 技术评审一般以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移民安置规划评审,评审主持单位还应组织专家和会议代表踏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现场:
(一)规划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超过1000人或生产安置人口超过2000人的;
(二)少数民族移民超过500人的;
(三)根据工程及移民特点,评审主持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研的。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会议主要议程:
(一)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与会单位、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项目法人代表介绍项目建设背景和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编制组织情况;
(三)设计单位代表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文件主要内容;
(四)咨询单位代表介绍项目咨询意见;
(五)专家组长主持技术评审:
1.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关于规划设计文件的意见;
2.与会专家和代表分组讨论规划设计文件,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初稿;
3.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提出专家组意见;
(六)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大会,讨论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形成并通过技术评审意见;
(七)项目技术评审委员会相关单位代表、专家组成员在技术评审意见上签字。
第十九条 实物调查细则技术评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并提出意见: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移民政策;
(四)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的取用是否符合移民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范围的界定依据是否充分、界定方法是否符合移民规范要求;
(六) 实物调查内容划分和方法取用是否符合移民实物调查规范规定;
(七) 实物调查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移民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八)实物调查成果认定和精度要求是否符合移民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九)实物调查相关表格的设计是否符合移民实物调查规范规定和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评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并提出意见: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规划深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四)征地移民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
(五)实物指标调查是否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开展,并履行了相关程序,调查成果是否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章确认并张榜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否签署了意见;
(六)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七)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八)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是否得当,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当地实际;
(九)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是否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十)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是否合适;
(十一)移民安置规划是否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是否与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移民安置区土地资源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等是否落实;
(十二)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
(十三)移民社会稳定分析评估程序是否合规,成果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技术评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并提出意见: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规划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三)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五)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七)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否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八)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规划(工程)量是否准确;
(九)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十)补偿投资概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投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与相关工程相协调,总体是否合理。
(十一)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是否已有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技术评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并提出意见:
(一)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规划调整的必要性是否充分;
(三)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是否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规划调整报告的意见;
(五)原规划及审批过程情况、规划实施情况是否全面阐述;
(六)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确认程序;
(七)规划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其调整依据、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
(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的依据、原则、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技术评审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风险及评审时不能确定的事项,评审专家组应详细指出,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对专家组意见存在异议的,专家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二分之一以上专家不同意裁决意见,应将保留意见作为附件。
项目技术评审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对技术评审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提交保留意见并签字后作为评审意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对修正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复核,确保项目技术评审意见落实效果。
项目技术评审意见及评审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是履行行政审批的基本依据;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文件,不得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评审意见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印发给项目审查(审核)申请单位。
项目审查(审核)申请单位负责落实技术评审意见,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评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评审工作是否及时;
(二)技术评审条件是否具备,资料是否齐全;
(三)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和参加单位是否符合规定;
(四)技术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五)技术评审意见是否明确,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六)参与技术评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胜任工作及廉洁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技术评审工作成果应通过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简历、出席评审活动次数、未出席评审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审表现,作为考核评审专家的依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安置技术评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