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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口库区(湖南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情况简介

湖南省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hnym.hunan.gov.cn 时间:2015年12月02日 【字体:

托口水电站位于沅水上游,湖南省洪江市境内,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航运等综合利用效益。该电站正常蓄水位250m,水库总库容12.49亿m³,装机容量830MW,水库淹没涉及湖南省怀化洪江市、会同县、芷江县和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

一、规划依据和原则

()主要规划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2.《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8年7月31施行)

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

5.《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托口水电站(湖南)农村移民安置方式的复函》(湘政办函[2005]148)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实物补偿方案>的复函》(湘政办函[2006]143)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55)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托口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22)

12.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白市水电站移民安置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湘移阅[2008]2)

1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移阅[2010]1)

1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征求意见会议有关问题的纪要》(湘移阅[2012]1)

15.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湘移函〔2012116)

()主要规划原则

1.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考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居民点和集镇规划的衔接。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3.集镇迁建规划应以集镇现状为基础,遵循国家的城镇规划强制性政策规定,本着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合理布局、结合地区经济的综合发展规划和城市化发展方向的原则,合理确定迁建集镇的性质和规模。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与同阶段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其他项目规划设计相互衔接。

3.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应根据其受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处理方案。对移民安置需新增设的专业项目,应结合原有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现状水平,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经济合理、满足移民安置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建设标准和规模。对需要结合地方发展规划,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的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协商一致,并明确投资分摊方案。

4.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生产安置方案落实到生产开发点,搬迁安置方案落实到户。

5.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达到据此可以开展移民实施工作的深度要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专业项目处理规划设计达到相应专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具体为:所有集镇进行施工图设计;100人以上的集中居民点进行施工图设计,100人以下的集中居民点进行典型设计;集中成片的100亩以上的生产安置区进行施工图设计,集中成片的100亩以下的生产安置区进行典型设计;等级公路、汽车便道、机耕道、桥梁、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等进行施工图设计。

6.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审查的移民工程(集镇、居民点、道路、桥梁等)概预算按照施工图概预算中采用的物价水平计列;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规划项目费用概算按照当地2011年四季度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库区其他规划项目费用概算按照当地2012年一季度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

二、实物指标

托口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250m时,湖南部分建设征地涉及洪江市、会同县、芷江县共3个县() 7个乡()52个村(居委会)339个村民小组。

根据实施阶段复核调查成果,湖南部分建设征地涉及总人口34058(不含移民安置区),房屋总面积151.98m2,土地总面积43.87km2(其中陆地面积29.29km2,水域面积14.58km2),其中耕地13176.77亩,园地12432.60亩,林地10247.82亩。

湖南部分建设征地涉及的主要专项设施有:四级公路29.0km,汽车便道20.3km,机耕道49.8km10kV电力线路279.29km,变压器6170kVA/75台;电信光缆73.10km,电缆195.80km,移动通信光缆13.41km,广播电视通信电缆336.70km;渠道171.83km,提灌站977.50kW;企业单位21家,生产型个体工商户170家,经营型个体工商户1093(其中门面1433);坟墓30475冢。

三、安置标准和安置方案

()主要安置标准

生产安置标准:水田和可调整园地采用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偿625公斤稻谷。

搬迁安置标准:农村移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60m2左右,但户均不得超过国土法规定标准。人均生活用水标准为100L/人·d,用电标准为150W/人。

()安置方案

至规划水平年,湖南部分生产安置人口为18344人,搬迁安置人口为35140人。

1.生产安置方案

根据可研审定成果、实施阶段移民环境容量复核分析结果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沅水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湖南部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09]18)有关规定,实施阶段托口水电站湖南部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确定为实物补偿加经济林果等产业开发。

经规划,湖南部分生产安置人口18344人中,通过有土安置结合实物补偿安置18150人,通过自谋职业结合实物补偿安置194人。规划的各生产安置项目中,实物补偿水田16145.1亩,低产果园改造169.5亩,开发果园5789.8亩,调整果园12.7亩,开发楠竹795.3亩,开发生姜523.6亩,网箱养鱼598口。

2.搬迁安置方案

经规划,湖南部分搬迁安置人口938735140人中,后靠集中安置13755107(14.5%),后靠分散安置392115124(43.1%),进集镇安置355612938(36.8%),投亲靠友安置5351971(5.6%)

进集镇安置的355612938人中,规划进托口集镇新址24607086人,进三里村集镇新址100346人,进漠滨乡集镇新址3282132人,进朗江集镇新址1691196人,进东城村集镇新址2551064人,进大垅乡集镇新址2351087人。

根据各县()确认成果并结合中南院地质专业复核成果,实施阶段湖南部分共确定后靠集中安置居民点29个,共计安置移民13755107 (100人以上集中安置居民点19个,安置移民11964454人;100人以下的集中安置居民点10个,安置移民179653),其中库区集中安置居民点22个,安置移民10714043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中安置居民点7个,安置移民3041064(其中安置洪江市库区移民532人,安置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532)

.集镇规划设计

()规划原则

集镇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导集镇建设的蓝图,是在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因地制宜的确定集镇内部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使移民能长治久安、安居乐业。集镇建设用地布置应高于水库20年一遇洪水回水位1m以上。集镇总平面布置必须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质、气候特点,综合考虑供水水源、供电电源、通讯、对外交通接线,节约用地,特别注意节约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用地。集镇内部的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规模,应结合现状,以恢复原有功能为首要目的,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集镇迁建建设投资概算。凡结合迁建提高标准规模,增加功能所增加的投资,应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自行解决;注意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规划方案

1.集镇人口规模

集镇迁建人口由淹没线以下居住在原集镇的必须迁入新址的在册人口、淹没线以上居住在原集镇并经分析论证必须随集镇迁移的在册人口、新址近期征地范围内居住在册必须安置在集镇上的人口、必须迁入新集镇的原住农村范围内的搬迁人口以及上述人口到规划水平年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人口、学校寄宿生等方面因素确定。

经规划,湖南部分复建集镇6个,分别为托口、三里村、漠滨乡、朗江、东城村和大垅乡(含大垅中学)。至规划水平年2012年,6个集镇的人口规模为17511人,其中托口8348人,三里村346人、漠滨乡3558人,朗江2219人,东城村1064人、大垅乡(含大垅中学)1976人。

2.集镇用地规模

考虑集镇现状以及地处山区的具体情况和集镇功能的需要,根据《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确定集镇规划用地标准近期采用70m2/人。集镇用地指标按可研阶段审定的用地指标控制。集镇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在具体规划设计时,根据各集镇新址的用地条件进行补偿性的调整。

至规划水平年2012年,6个集镇新址的用地规模为150.21hm2,其中托口集镇68.02hm2,三里村集镇14.93hm2,漠滨乡集镇30.51hm2,朗江集镇16.14hm2,东城村集镇7.80hm2,大垅乡集镇9.46hm2,大垅中学3.35hm2。详见表4.2-1

 

4.2-1  湖南部分集镇人口规模及用地规模表

序号

集镇名称

人口规模()

用地规模

人均

用地

(m2/)

 

(hm2)

()

 

 

17511

150.21

2253.2

 

 

1

托口镇

8348

68.02

1020.3

75

含出让土地和螺丝塘电站

2

三里村集镇

346

14.93

224.0

-

 

3

漠滨乡集镇

3558

30.51

457.6

70

含漠滨水电站占地

4

朗江镇

2219

16.14

242.1

70

含黄泥水电站占地

5

东城村集镇

1064

7.80

117.0

70

 

6

大垅乡集镇

1087

9.46

141.9

75

 

7

大垅中学

889

3.35

50.3

25

 

 

五、专项规划设计

()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规划原则

(1)建设征地影响的等级公路根据原公路等级、路基路面标准,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设计,建设征地影响的库周非移民使用的乡村道路,根据原标准,按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规划设计。

(2)公路、乡村道路、渡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在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移民原有交通条件和库周现有交通设施的标准和功能进行统筹规划,形成方便移民的库周交通网络。

(3)库周交通网络规划,在库周淹没线以上已有交通设施和等级公路复建的基础上,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首先进行等级公路、乡村道路路网规划,然后进行码头、人行道等的配套规划。

(4) 按照DL/T 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对300人以上的移民居民点考虑规划汽车便道对外连接,对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移民居民点考虑规划机耕道对外连接,对100人以下的移民居民点及散迁区域一般规划人行道对外连接。对生产开发面积较大区域一般选用机耕道作为其对外交通。

水库蓄水后,无等级公路、汽车便道、机耕道等道路连接的居民点和生产作业区域应规划人行道对外连接。

2.规划方案

经规划,湖南部分恢复四级公路4条段27.70km,恢复四级公路桥梁1392.39m/13座;恢复等外道路59条段218.64km,恢复等外道路桥梁1865.13m/20座。

3.主要技术标准

(1)等级公路设计标准

朗漠公路和碧大公路按照怀政函[2010]22号《关于托口水电站库区公路复建设计标准建议的函》的有关要求,本公路等级按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6.5m,路面宽6m,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结构采用22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8cm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15cm厚级配碎石底基层,路面设计弯拉强度4.0MPa

其他等级公路为四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20km/h,其技术标准按照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设计洪水位按托口水电站库区同频率洪水回水位。

(2)等外道路设计标准

a.芙蓉溪至托口大坝汽车便道

可研阶段设计标准为: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0m,泥结碎石路面。根据《关于托口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22)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托口水电站库区公路复建设计标准建议的函》(怀政函[201022)有关要求,本阶段设计标准为: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6.0m,水泥混凝土路面。

b.寨上组移民对外乡村道

寨上组移民对外乡村道设计标准为:线路等级为机耕道,路基宽度3.5m,路面宽度2.5m,泥结碎石路面。

c.除芙蓉溪至托口大坝汽车便道和寨上移民对外乡村道之外的其它等外道路可研阶段等外道路设计标准为:汽车便道路基宽度4.5m,机耕道路基宽度3.5m,路面均为泥结碎石。

根据《关于托口水电站建设和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22)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托口水电站库区公路复建设计标准建议的函》(怀政函[201022)有关要求,本阶段等外道路的设计标准为:汽车便道路基宽5.5m,路面宽4.5m,机耕道路基宽4.5m,路面宽3.5m,均为混凝土路面。

()集镇供水工程复建规划设计

1.规划方案

托口水电站湖南部分集镇新址供水工程方案详见表5.2-1

5.2-1  托口水电站湖南部分集镇新址供水工程方案汇总表

()

集镇名称

规划

人口

()

水源

名称

      

   

     

工程

费用

(万元)

  

集雨

面积

(km2)

坝型

最大

坝高

(m)

坝长(m)

总库容

(m3)

取水口高程

管材

管径

(mm)

管长

(km)

供水

规模

(m3/d)

水处理能力(m3/h)

清水池容积(m3)

供水

高程

(m)

合计

6

26272

 

 

 

 

 

 

 

 

 

 

6740

 

 

 

3593.09

 

洪江

2

12318

 

 

 

 

 

 

 

 

 

 

3700

 

 

 

883.1

 

 

托口镇

8080

渠水

 

 

 

 

 

 

球墨铸铁管

250

1.25

2700

160

1000

311.4

639.4

提水

吊马洞泉水

 

 

 

 

 

 

PE

160

3

重力引水

 

三里村

4238

大溪水库

 

 

 

 

 

 

球墨铸铁管

150

0.8

1000

60

600

328

243.7

提水

会同

3

11700

 

 

 

 

 

 

 

 

 

 

2520

 

 

 

2139.22

 

 

漠滨乡

5700

红坡溪

1.9

浆砌石重力坝

22

57.19

5.6

325

PE/钢管

160/150

7/0.3

1130

60

600

301

1232.3

重力引水

 

东城村

1800

树炳溪

1.1

浆砌石重力坝

13

54.7

2.44

326

PE/钢管

160/150

6.8/0.011

420

20

200

300

584.4

重力引水

 

朗江镇

4200

蛤蟆塘水库

3.3

土石坝

13

50

10

374

PE/球墨铸铁管

160/100

1.0/0.77

970

60

400

301.22

322.52

重力引水

芷江

1

2254

 

 

 

 

 

 

 

 

 

 

520

 

 

 

570.77

 

 

大垅乡

2254

小塘溪

1

浆砌石重力坝

14.5

47.5

2.81

325

PE/钢管

160/150

2.4/0.04

520

30

200

307.8

570.77

 


 

2. 技术标准

(1)供水保证率

根据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本工程设计供水保证率采用95%

(2)用水定额

根据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规定,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

A.各项用水量

a.居民生活用水量:采用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计算,根据SL 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95L/(人·d)130L/(人·d),本次规划设计取120L/(人·d),居民生活用水量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与规划人口数的乘积。

b.公共建筑用水量:根据SL 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25%计算,本次规划设计取15%

c.饲养畜禽用水量:根据现状调查情况,结合集镇发展要求确定,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计算。

d.企业用水量:根据集镇工业企业类型、规模、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用水定额确定,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5%估算。

e.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考虑设置消防水池供应,根据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的规定,按人口规模确定消防用水量,集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h,计算消防水池容量为72m3

f.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根据集镇规划道路和绿地人均用地指标,按GB 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估算后以居民生活用水量的20%计算。

g.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根据SL 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按上述用水量(除消防用水量以外)之和的10%25%计算,本次规划设计取20%8) 水厂自用水量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类型确定,根据SL 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可按照最高日用水量的5%10%计算,本次规划设计取10%

B.日变化系数

根据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参照临近地区供水资料,分析确定日变化系数为1.45

()电力设施复建规划设计

1.规划原则

(1)根据受淹电力设施(包括小水电站、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的实际情况和本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成果,按照“三原”原则对有条件复建的电力设施确定复建地点及规模;对影响不大、具备防护条件的电力设施采取防护方式,就地加固处理;对根据移民安置规划需要新增设的电力设施采取新建的方式;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电力设施采取适当补偿的方式;确保移民户户通电。

(2)电网规划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供电范围,避免重叠。

(3)小水电站原则不考虑恢复,小水电站原供电区域由大网恢复。

(4)托口集镇新址及三里集镇新址范围内的10kV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复建规划设计及费用在集镇迁建规划章节中计列。

(5)企业单位和水利部门专有的线路及变压器,在相应项目规划中计列补偿费用,本章节不再重复计列。

(6)受淹电力设施在复建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超出本阶段规划范围所需增加的费用,由相应专业单位自行解决。

2.规划方案

经规划,湖南部分需补偿110kV电力线路9.98km,复建35kV电力线路22.6km,补偿35kV电力线路5.0km,复建10kV电力线路266.5km,补偿10kV电力线路3.1km,搬迁变压器3180kVA /57台,复建变压器1605kVA /24台,复建35kV出线间隔1个,10kV出线间隔2个,搬迁10kV开闭所1个,复建托口35kV变电站。

3. 主要技术标准

(1)规划水平年为2012年。

(2)农村移民生活用电标准150W/人。

(3)居民生活用电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按行业取值为2000h3000h

(4)功率因数0.85,负载率0.8,同时系数0.6

()电信设施复建规划设计

1.规划原则

(1)根据电信设施建设征地影响情况并结合本次移民安置规划成果,按照“三原原则”确定电信机房的搬迁地点、规模和线路复建起迄位置、长度和规模。

(2)电信设施复建规划设计应满足性能稳定可靠、经济实用、便于施工、维护方便的要求。

(3)电信设施的复建应尽可能利用原有设备,应保证新老通信系统替换过程中通信及时恢复。

(4)集镇新址范围内的电信线路复建规划设计及费用在集镇迁建规划章节中计列。

(5)受淹电信设施在复建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超出本阶段规划范围所需增加的费用,由相应专业单位自行解决。

2.规划方案

(1)固定通信工程

经规划,湖南部分需复建和补偿固定电信线路293.1km,其中光缆100.4km,电缆192.7km;需复建450M无线基站电力引入线0.6km;托口镇、漠滨乡、东城村和大垅乡程控交换机房搬迁至各集镇新址。

(2)移动通信工程

经规划,湖南部分需复建中国移动光缆线路19.3km,中国联通光缆线路19.1km。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基站随集镇整体搬迁,螺丝塘直放站整体搬迁至副坝背山。

()广播电视设施复建规划设计

1.规划原则

(1)根据建设征地影响情况,结合本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成果,按照“三原原则”确定有线电视机房或接收站的搬迁地点、位置、线路走向等。

(2)线路应尽量短、平、直,少穿越道路,并避开易使线路损伤的场区。

(3)原由中心机房光缆到村、主干电缆到组、支干电缆到户的以同等标准恢复网络,原为小片网“村村通”工程的仍然恢复其“村村通”网络。

(4)对不需复建的有线电视线路采用合理的货币补偿方式处理(1)

(5)集镇新址范围内的有线电视设施复建规划设计在集镇迁建规划章节中计列,本章节不再重复计列。

(6)受淹有线电视设施在复建中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超出本阶段规划范围所需增加的费用,由相应专业单位自行解决。

2.规划方案

经规划,湖南部分需复建广播电视线路327.1km(其中光缆64.8km,电缆262.3km),补偿广播电视线路4.2km,复建广播电视机房8处、有线接收站2处、光站22个。

()企事业单位处理规划设计

1.规划原则

(1)企事业单位处理方案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淹没影响程度,在征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规划。

(2)有防护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不能防护的,除矿业等丧失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不具备迁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外,原则上应按照迁建方案计算补偿费用。

(3)对于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三原”原则进行复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费用,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4)对于不需复建或难以复建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对于调查时生产规模和环保与安全设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宜按现状适当计算补偿费用。

(5)企事业单位的处理规划,应与集镇迁建规划、移民居民点规划、库周交通、电力、电信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原在受淹集镇之内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除污染严重的厂矿外,原则上应随集镇迁建,其具体迁建位置在集镇规划中统一考虑;原在集镇外各村庄之内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就近后靠迁往原所在村庄。

(6)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安置和安置费用由原企事业单位负责。

(7) 独立迁建的企事业单位迁建新址,一般应选择供水供电较易解决、交通条件好的地方;一般企事业单位的新址建设高程应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车间的建设高程应不低于5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企事业单位的迁建用地,原则上按其原有占地面积控制,在规划中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多利用荒地或劣地。

(8)除洪江市太宏铝业有限公司和洪江市恒源硅业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因其规模小,生产设备简易,其处理规划适当简化。

2.规划方案

经规划,湖南部分采用迁建方案处理的企事业单位167家,采用货币补偿方案处理的企业单位32家。其中洪江市太宏铝业有限公司采用迁建方案处理,洪江市恒源硅业有限公司采用货币补偿方案处理,漠滨金矿采用就地垫高防护方案处理。

六、主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发200943号文执行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洪江、会同、芷江三县()政府已进行了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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